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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申報年檢的企業如何處罰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無正當理由在
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屬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或者屬于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
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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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無正當理由在
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屬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或者屬于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
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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