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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關于公司破產清算的通知公告!
	
	
	企業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7日內,將企業名稱、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開始日期等以書面通知企業審批機關、企業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企業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和企業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企業有國有資產的,還應當通知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清算委員會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申報債權,并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至少兩次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者市級報紙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日內刊登。清算公告應當寫明企業名稱、地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委員會通訊地址、成員名單及聯系人等。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委員會申報債權。
  債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并提交有關債權數額以及與債權有關的證明材料。
未在規定的申報債權期限內申報債權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已知債權人的債權,應當列入清算;
(二)未知債權人的債權,在企業剩余財產分配結束前,可以請求清償;企業剩余財產已經分配結束的,視為放棄債權。
如有對北京公司的破產清算通知公告相關問題,不明白的地方請致電!公司電話:010-69548208   1370134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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