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假材料取得登記的問題
《公司條例》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這一條是新公司法出臺單獨設定的一條法律責任條款,也是企業監管中應加以突破的一條新途徑。
我國公司法及條例規定了公司登記應當提交的各種文件,不同的公司登記事項要求有不同的證明文件,這些文件主要有公司登記申請書、章程、驗資證明、股東身份證明、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住所、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提交的這類材料虛假,可按本條處理。
比如:原來對未在住所地辦公的行為處理,限于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程序處理,現在可按本條款進行直接處理。
2、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問題
《年檢辦法》第二十條“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屬于公司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屬于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并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這一條款,一是要足夠重視。這方面的案件很多分局、所沒有取得突破;二是本條款無責改前置,易操作;三是要正確理解。以前專業分局辦過的案件中,將報表的內容與賬面對比不符,都按本條處理。我覺得是不妥的。構成違反本條的要件有兩條:一是隱瞞的情況和作假的事實要與登記事項或企業年檢有關;二是其行為的目的是想通過隱瞞作假通過工商部門的年檢。
這類行為我個人的理解主要有:
①虛構資產負債表。公司未按規定做賬,為應付年檢找人虛構。發現此類線索途徑:一是通過兩年報表年未數與年初數對比;二是通過交談走訪;三是通過報表相關數據;四是找財務報表中的簽名負責人、復核人、制表人了解。
②虛構損益表。《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注意“可以”一詞。可以從損益表與財務賬目的對比中核查。發現線索方式:一是看進貨或銷售臺賬(經營類企業);二是看生產產品及庫存商品(生產類);三是看財務及管理費用支出明細;四是完稅憑證。
③虛造前置審批證件。方法簡單——核對原件。如:衛生許可證
④委托代理人證明虛假。此類情況不多見,年檢中可核對代理人身份證原件。
⑤其它行為。主要是指年檢報告書中的法定代表人簽名、企業印章、財務人員及復核人虛構。
3、分公司未登記查處問題
①分公司構成要件。“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第四十七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其要件有條:一是在公司住所以外設立,有獨立的經營場所;二是有名稱;三是有負責人;四是開展了經營活動。
②處罰依據。原《公司登記若干問題規定》廢止,現依據《條例》“第八十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理。
4、備案登記查處問題
《條例》第73條:“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備案事項:董事、監事、經理、章程、分支機構。
②責改前置。
③變更登記中涉及的備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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