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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稅政新規出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共同發布《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要求,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通知還指出,財政、稅務、證監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做好政策實施工作。掛牌公司等機構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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