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 
61.  |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附件第40項將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 
62.  |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附件第42項將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 
63.  | 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 
64.  | 設立內資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 
65.  |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附件第193項明確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的實施機關為文化部。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7項將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改為后置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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