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九 附件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中具體承諾,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九 附件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中具體承諾,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改為后置審批 調整審批部門:原為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67.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依照有關消防、衛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第三款: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 
68.  |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依照有關消防、衛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一條第三款: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附件第41項將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 
69.  |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依照有關消防、衛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一條第二款: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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