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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所有制公司登記所需辦理事宜
	
	
	辦理流程
| 辦理環節 | 辦理步驟 | 辦理時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
|---|---|---|---|---|---|
| 申請受理 | |||||
| 受理 | 1個工作日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具體見申請材料目錄。 | (1)能當場受理或者通過當場補正達到受理條件的,直接進入受理步驟,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 (2)根據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內容進行補正后達到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通知書。 | ||
| 審查與決定 | |||||
| 決定 | 1個工作日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具體見申請材料目錄。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條件、標準,通過審查,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條件和標準,未通過審查,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 ||
| 頒證與送達 | |||||
| 發證 | 1個工作日 | 
  | |||
| 送達方式: | 窗口領取郵件寄送  | ||||
申請材料
|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來源 | 數量要求 | 介質要求 | 表格及 樣表下載  | 其他要求 | |
|---|---|---|---|---|---|---|---|
| 原件 | 復印件 | ||||||
|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備案登記 | |||||||
| (一)、需提交 | |||||||
| 1 | 非公司制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非公司制企業備案申請書)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 | 表格類;紙質 | 樣表下載空表下載 | 具體填寫要求請詳見表格注釋 | 
| 2 | 批復或許可文件 | 申請人自備 | -- | 1份 | 文本類;紙質 | -- |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 
| 3 | 企業營業執照 | 申請人自備 | -- | 1份 | 文本類;紙質 | -- | 法定代表人簽署或加蓋企業印章(可容缺后補) | 
|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還需 | |||||||
| 1 | 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轉讓的批準文件 | 申請人自備 | -- | 1份 | 文本類;紙質 | -- | -- | 
| 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受讓的批準文件 | 申請人自備 | -- | 1份 | 文本類;紙質 | -- | -- | |
| 2 | 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與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簽署的轉讓協議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 | 文本類;紙質 | -- | 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劃轉的可不提交。 | 
| 3、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 |||||||
|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 | 申請人自備 | -- | 1份 | 文本類;紙質 | -- | (可容缺后補) | |
| 或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 | 申請人自備 | -- | 1份 | 文本類;紙質 | -- | -- | |
| 或主管部門(出資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 | 申請人自備 | -- | 1份 | 文本類;紙質 | -- | -- | |
| 或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 | 申請人自備 | -- | 1份 | 文本類;紙質 | -- | -- | |
| 或其他主管部門(出資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 申請人自備 | -- | 1份 | 文本類;紙質 | -- | -- | |
| 4 |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 | 文本類;紙質 | -- | 變動后的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提交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 
| (三)、章程備案還需 | |||||||
| 1 | 修改后的企業法人章程或者企業法人章程修正案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 | 文本類;紙質 | -- | 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可容缺后補) | 
| 申請材料總要求 | 1、申請人應向企業所屬登記機關提交登記材料,提交的登記材料申請文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2、對于現場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提交材料涉及簽署,未注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4、提交材料為外文的,應附中文翻譯件,注明“翻譯準確”,并由申請人簽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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