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終結解散公司的法律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為。清算產生于公司進入解散狀態之后。清算須有清算機關,也稱清算組或清算人。在涉及到訴訟時,是由處于解散狀態的公司來起訴或應訴還是由清算組來為之,似乎法律或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活動已給出了答案。該答案是否符合公司法的基本理論?有必要進一步探討。
1、清算組在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的有關規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最高法院關于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第2款規定,對于涉及終止的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應包括公司法人)債權、債務的民事訴訟,清算組織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1條規定,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公司法》第193條第7項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并沒有規定允許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活動。
2、公司法基本理論對清算組在公司中法律地位的界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規定組織、成立和從事活動的,以營利為目的且兼顧社會利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公司構成的基本要素是資本、章程和機關。公司機關,是指能就公司的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機構;它對外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它代表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參加訴訟。在公司的正常階段,該管理機構,僅指公司執行機構(董事機構及其聘請的經理)和監督機構(監事機構)。在公司設立階段,是由發起人組成的臨時機構,;在公司整頓階段,是根據法律規定組成的整頓機構;在公司清算階段,是清算機構,或稱清算機關或清算組。可見,作為公司特別階段的清算組,代表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參加訴訟,須以公司法人的名義進行。處于解散狀態的公司,其法人資格將要消滅,但還未消滅,此時經營范圍內的一切活動已經停止。當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后,原來代表公司的董事機構、監事機構也停止活動,喪失代表公司的資格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取而代之的是公司清算組。盡管清算組的產生方式和成員構成不同,但它在清算范圍內的職權應是大致相同的。主要有,取代董事機構接管公司全部財產,對之予以清理,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了結公司業務;收取公司債權、清償公司債務,包括代表公司起訴、應訴(這一職權體現在上述《公司法》第193條第7項中);申請公司破產(進入破產程序后,正常清算下的清算組將被破產清算組所取代);分派剩余財產;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可見,作為公司特別階段的清算組,相當于公司通常階段的董事機構(董事會),只不過代表公司活動的內容不同。
3、清算組在民事訴訟中應以公司的名義起訴和應訴。清算組在公司中的地位,決定著其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最高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釋中,規定清算組可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參加訴訟,顯屬與清算組在公司中的地位不相協調,實際上混淆了處于存續狀態的公司與其機關之間的關系。從頒行時間上看,最高法院關于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頒行于
特別注意:其他企業法人清算組在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與公司法人清算組應是一樣的。
如有公司清算的有關問題,不明白的地方請致電公司電話:010-69548208 1370134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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