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6項明確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的實施機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改為后置審批 |
12.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58項明確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的實施機關為公安部。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 《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9項將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關于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一、凡從事為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留學、就業及其他非公務活動提供信息服務、法律咨詢和幫助申辦簽證及境外聯絡、安排等中介活動,必須報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憑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改為后置審批 |
13. |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5項明確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的實施機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請報告;(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筑結構圖;(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第十七條第四款: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改為后置審批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還需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審批,見目錄第62項。 |
14.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通過,改為后置審批 |
15. |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67項: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實施機關: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一、“從事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的企業,在登記注冊前,先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按照假肢、矯形器生產裝配的特殊要求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改為后置審批 |
16. |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五條: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者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和業務場所;(三)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有合伙協議的并應報送合伙協議;(四)注冊會計師名單、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五)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合伙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六)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出資證明;(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須經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附件第13項將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改為后置審批 |
17. |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改為后置審批 |
18. |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審批 | 財政部、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82項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審批的實施機關為財政部、證監會。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明確為后置審批 |
19. |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審批 | 財政部、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83項明確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資格審批的實施機關為財政部、證監會。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明確為后置審批 |
20.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中介機構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89項明確設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審批的實施機關為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勞動保障部、工商總局令第14號,2015年修改)第三條第二款: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外經貿行政部門)批準,到企業住所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登記注冊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通過,改為后置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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